條文內容

第 2 條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
    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
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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