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協力組織,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
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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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1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本辦法協力組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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