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經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
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