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
    良後果。
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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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救災識別證註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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