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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
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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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災害防救任務確實分工及有效執行,各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
    救志願組織參加編組人員僅限參加該團隊、團體或組織之編組,不得參加其他協
    助救災之團隊、團體或組織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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