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一、災害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
    集及損失查報。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八、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九、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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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款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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