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協助救災之通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
大眾傳播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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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協助救災通知方式增列簡訊方式傳送,並納入解除協助救災通知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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