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得由國防
部向申請機關要求負擔,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國防部及申請機關以
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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