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徵調之協助救災人員,各級政府應 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調整依據項次及款次。 三、參照民防法第八條、消防法第二十九條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將本條後段文字「發給」修正為「改發」,以彰顯代金意涵。
參酌民防法草案第八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應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代金等,予被徵 調參與救災工作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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