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調支援地區。 四、徵調期限。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文字酌作修正。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明定徵調書之應記載事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