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17 條
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調支援地區。
四、徵調期間。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依法制體例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期限」係指截止日期,「期間」係指日期與日期之間,衡酌第四款之規範意旨
    應係指日期與日期之間,爰第四款修正「期限」為「期間」。
98/01/16
文字酌作修正。
90/08/30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明定徵調書之應記載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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