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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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災害處理支援項目,依任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治安(警政署)︰
      1.調派警力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2.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工作。
      3.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有關工作。
      4.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5.協調民防團隊協助救災工作。
(二)搶救(消防署)︰
      1.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醫療機構、相關災害防救
        團體、組織等,前往支援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等工作。
      2.配合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三)安置(民政司、戶政司、營建署、移民署)︰
      1.地方政府認為必要興建臨時住宅安置災民時,給予必要行政協助
        。
      2.協調支援罹難者殯葬事宜。
      3.協助支援提供罹難者及其親屬戶籍資料事宜。
      4.辦理外來人口(含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
        門居民及外國人)身份確認及滅失證件補辦事宜。
      5.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事宜。
(四)工程(營建署)︰
      1.提供工程技術協助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2.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篷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事
        宜。
      3.協調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穩固受損建築物或拆除
        、移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
(五)航空器(空中勤務總隊)
      派遣航空器支援緊急救災、救難、救護或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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