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肆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如下:
一  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停止機能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停止時間及停止部分,應在最小必
      要限度。
 (二)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或標示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視工
      程狀況,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
 (三) 滅火器、避難器具、標示設備等有使用障礙時,應移設至能確保使
      用機能之場所。
 (四) 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之機能停止時,應增
      設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
 (五) 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六) 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儘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但飯
      店、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之場所,應在日間進行。
二  施工中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
    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
    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 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
      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
      並於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
 (二) 作業前應由防火管理人指定防火監督人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
      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三) 施工單位在實施溶接、溶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應
      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應變滅火。
 (四) 施工人員不得在指定場所外吸煙或用火。
 (五) 各施工場所應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並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防
      火管理人報告。
 (六) 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防火管理人。
 (七) 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
三  施工期間對施工人員的訓練、教育及公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防災教育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
 (二) 實施之教育內容為施工中防護計畫之介紹、貫徹各項防火管理措施
      及發生災害時之應變要領。
 (三) 有雇用外勞時,應實施個別教育。
 (四) 訓練種類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
 (五) 施工計畫之教育訓練必須於開工前為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