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10
十、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
      1.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合板之器具。
      2.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3.寬九十公分以上,能均勻浸泡、烘乾之設備。
      4.可供減壓至每平方公分零點四公斤或 0.04 MPa 以下之減壓設備
        及以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 MPa  之壓力注入防焰藥劑之加壓
        設備。
      5.使防焰藥劑均勻摻入黏著劑中,再將黏著劑均勻塗布在合板上之
        設備及將防焰藥劑均勻塗抹在合板表面之設備。
      6.使合板與表面材緊密貼合之設備。
(二)品質管理用機器、品質管理方法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之設置,準用
      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第四目所定壓力單位增列MPa,理由同前點說明二。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