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11
十一、進口販賣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管理用機器,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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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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