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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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
      類,於試驗合格通知書上編號登錄。該編號登錄事項,得委由專業
      機構辦理。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登錄:
  (一)防焰性能試驗號碼登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正本(一年內)及產品試樣明細表(格式如附
        件十二至十二之二)。
  (三)產品試樣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
  (四)訂單、出貨單或進口報單影本。
      第一項防焰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得
      檢具同型式產品之產品試樣明細表及效期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
      書重新送驗申請編號登錄。
      前項試驗合格號碼產品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
      試驗或屆期前一年內經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
      格號碼到期前二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一項。
三、現行第二項調整為第一項,並將現行第五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併入後段。
四、參酌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所訂防焰性能試驗號碼登錄作業規定,增訂第
    二項,明定申請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合格通知書編號登錄應備文件資料,以利申請
    人依循。
五、現行第三項配合調整項次引據。
六、第四項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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