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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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焰窗簾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之規定如下:
  (一)平織:織紋相同,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
  (二)印花或壓花:織紋相同,僅花色不同者,同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
        十二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小樣
        供掃描建檔,試樣件數應一次提送,不可分次提送;並於通過防
        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款數且附加測試件試樣。
      前項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防焰窗簾之單位面積質量,其實測值
      與申請值之相對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六以內。該申請值係指申請
      人於附件十二產品試樣明細表填具之單位面積質量值。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化規範內容,比照次點規範模式修正並整合文字,明文防焰窗簾產品採平
    織法者,只要織紋相同,單一顏色,不限色號,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整合
    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將第三項併入第一項第二款,復刪除形同贅文之
    第二項。
三、現行第十三點規定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於試驗合格通知書上編號
    登錄,復於第十三點之一規定,織紋相同僅顏色不同之平織產品,不限顏色得適
    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織紋相同僅花色不同之印花或壓花產品,至多十二款試樣
    得適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惟未規範同面積不同質量之同織紋產品,得否適用同
    一試驗合格號碼,致實務上產生執法疑義。為確保消費者所購買之防焰產品,與
    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時於產品試樣明細表填具之單位面積質量值(以下簡稱申
    請值,該值亦即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據以登載之單位面積質量值)一致,避免質
    量誤差過大,衍生防焰性能試驗方法適用疑義及防焰物品品質疑慮,同時防止業
    者為削價競爭降低成本減少用料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參考CNS 三八五三混製梭織
    布(漂染後)對質量誤差值界定容許範圍之規範,於第二項增設得使用同一試驗
    合格號碼防焰窗簾之單位面積質量,其實測值與申請值之相對誤差,應在正負百
    分之六以內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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