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21
二十一、防焰標示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等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
        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標示方式如下表:
      ┌──────────────┬──────┬─────┐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    │洗濯試驗種類│標示方法  │
      ├─┬──┬─────────┼──────┼─────┤
      │  │    │洗濯後不需再加工處│現況、水洗、│          │
      │  │    │理者              │乾洗        │          │
      │窗│具耐├─────────┼──────┤          │
      │簾│洗性│除水洗外,洗濯後須│現況、水洗  │  縫製    │
      │及│能者│再加工處理者      │            │          │
      │布│    ├─────────┼──────┤          │
      │幕│    │除乾洗外,洗濯後須│現況、乾洗  │          │
      │  │    │再加工處理者      │            │          │
      │  ├──┴─────────┼──────┼─────┤
      │  │      不具耐洗性能者    │  現況      │  張貼    │
      ├─┴────────────┼──────┼─────┤
      │          地毯等地坪舖設物  │  現況      │縫製或鑲釘│
      ├──────────────┼──────┼─────┤
      │          展示用廣告板      │  現況      │  張貼    │
      ├──────────────┼──────┼─────┤
      │          施工用帆布        │  現況      │  縫製    │
      ├──────────────┼──────┼─────┤
      │       防焰材料(合板除外) │            │張貼或懸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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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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