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26
二十六、未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按時提報其品質管理紀錄或未依第二十三點
        規定記載其防焰標示之使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核發其防焰標示
        ,並收回已核發但尚未使用之防焰標示。但於一個月內改善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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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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