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27
二十七、經本部核准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及其產品,由專業機構登載於網
        站,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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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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