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7
七、對於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防焰處理及進口販賣業者之公司、商
    業、工廠,專業機構應定期日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
    式文件一份,函送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
    公司、商業、工廠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及其工廠分別設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
    ,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或商業調查。
    對於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之公司或商業,當地
    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應定期日進行實地調查。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進行前項實地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
    具調查意見表(如附件九),備文函送本部。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者,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
    日起二個月內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其
    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二項,增訂第七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前段。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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