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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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但其製造之產品材質,不須再經防
      焰處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1.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2.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3.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但製造地毯之業者,應設有能使
        防焰性能均一之設備。
(二)設置下列品質管理用機器:
      1.測試防焰性能用機器。
      2.測試耐洗性能用水洗機或乾洗機。但製造或進口地毯者,不在此
        限。
(三)品質管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有適當之品質管理組織。
      2.訂有物料、產品之檢查基準及其檢查結果之記錄方法。
(四)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及其他相關科
      系畢業,並有半年以上防焰處理或研究經驗。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等相關科組畢業
      ,並有一年以上防焰處理或研究經驗。
(三)領有本部核發之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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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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