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13/01/16 廢止)
10
十、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燃燒試驗方法,除依第四點至第七點之規定外,
    並應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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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03/29
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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