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13/01/16 廢止)
2
二、本基準用語定義如下:
    點火時間:自火源點火接觸試樣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餘焰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試樣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餘燃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至試樣停止燃燒之時間。
    碳化面積: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碳化距離: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接焰次數:試樣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接觸火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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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03/29
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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