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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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法案件之裁處(包含罰鍰、非罰鍰),應作成裁處書及送達證書,
    依規定派員送達或用雙掛號郵寄送達被處分人;裁處罰鍰者,並應限
    期令被處分人至繳納罰鍰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之相關單位或
    金融機構)繳納罰款,屆期未繳納者,由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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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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