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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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測驗之及格成績為六十分。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
    講習之消防機關製發合格證書外,其由專業機構辦理講習訓練者應由
    專業機構造冊,陳報本部核定後,製作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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