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  督導與獎懲: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每半年應對轄內消防分隊辦理取締逾期鋼
    瓶績效評比乙次,執行有功及不力之單位及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二  本署對於執行本案有功之單位及人員,除將予以行政獎勵或核發獎金
    外,並視實際績效情形,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從優敘獎。
    至執行不力者,亦將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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