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1 條
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之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四點增訂。
三、基於室內停車空間之火災,具 A  類及 B  類火災之特性,故限定在此類場所應
    適用第三種乾粉。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