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3 條
加壓用氣體容器應設於儲存容器近旁,且須確實接連,並應設置符合 CNS
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容器閥及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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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八點規定,增訂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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