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7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
置:
一、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回路,其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
    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
二、P型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
    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三、P型受信總機之探測器回路電阻,在五十Ω以下。
四、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
    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在零點一
    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探測
    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
    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火警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
五、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採用電纜並穿於金屬管或塑膠導線
    管,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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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業經經濟部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以經能字第一○七○四
六○三四二○號令修正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爰修正引用之法規名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規定過於嚴苛,極不合理,因受信總
    機受理火警信號後,具有自保功能,故採用一般配線即可,應予刪除;至原條文
    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係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範圍,不必列舉,一併
    刪除。
三、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並修正原條文第
    五款至第八款,改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九款款次調整為第五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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