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
    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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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0/17
刪除現行第六款有關大眾運輸工具設置滅火器之規定,其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
明五。
102/05/01
修正第一款「幼稚園、托兒所」為「幼兒園」,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一。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8/09/01
一、第一款增列幼稚園、托兒所。
二、為加強幼稚園、托兒所由甲類改為乙類時之消防安全,考量初期滅火之需求,明
    定應設置滅火器。
85/03/13
一、為求滅火器之合理設置,特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條之規定修正。
二、至原條文第一項各款後段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手提滅火器設置方式及數量,於第三
    編中規定,爰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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