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5 條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
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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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增訂有關緊急電源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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