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3 條
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
    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增訂。
三、配合本標準第十條之修訂將避難方向指標改為避難指標。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