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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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
│種        類│下            降            空            間  │
├──────┼───────────────────────┤
│緩降機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
│            │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
│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
│            │內。                                          │
├──────┼───────────────────────┤
│避難梯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            │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
├──────┼───────────────────────┤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
│杆          │                                              │
├──────┼───────────────────────┤
│救助袋 (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
│式)         │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
│            │在此限。                                      │
├──────┼───────────────────────┤
│救助袋 (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
│式)         │    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
│            │    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
│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
├──────┼───────────────────────┤
│滑臺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
│            │圍範圍內。                                    │
├──────┼───────────────────────┤
│避難橋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文字、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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