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9 條
避難橋,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
二、一邊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三、避難橋之構造、材質、強度及標示符合 CNS、一三二三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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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配合國家標準之訂定,增列第三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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