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6 條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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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12/15
一、緊急照明燈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規定係列於第二百三十五條,爰修正第二款所援
    引條次。
二、將現行條文第一款之但書及第三款之除外規定移列於本文,並刪除第三款。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本文、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緊急照明有蓄電池集中設置及內置兩種方式,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份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議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明定緊急照明設備之
    內置蓄電池型,配線得設置插座或開關,且其電源回路,係供平時充電使用,免
    施予耐燃保護,爰增列第一款但書及第三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及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五增訂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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