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0 條
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
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
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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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查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業明定於 CNS  一三八七,惟水桶等之滅火效能值無相關
    規定,故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依其水量或容量,明定水
    桶等其他設備之滅火效能值,爰訂定本條文。
三、水桶應以充滿水狀態核算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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