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1 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
│場所類別                │滅火設備                          │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般處理場所              │。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
│                        │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
│室內│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第二種或移動式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
│儲存│層建築物          │                                  │
│場所├─────────┼─────────────────┤
│    │其他              │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    │                  │二種滅火設備、第三種移動式泡沫設備│
│    │                  │(限設置室外泡沫消防栓者)或移動式│
│    │                  │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              │
├──┴─────────┼─────────────────┤
│室外儲存場所            │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                        │。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
│                        │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
├──┬─────────┼─────────────────┤
│室內│儲存硫磺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
│儲槽├─────────┼─────────────────┤
│場所│儲存閃火點攝氏七十│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固定│
│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式泡沫滅火設備或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
│    │危險物品          │(或乾粉)滅火設備                │
│    ├─────────┼─────────────────┤
│    │其他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                  │、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
│    │                  │設備                              │
├──┼─────────┼─────────────────┤
│室外│儲存硫磺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
│儲槽├─────────┼─────────────────┤
│場所│儲存閃火點攝氏七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或固定│
│    │十度以上之第四類  │泡沫滅火設備                      │
│    │公共危險物品      │                                  │
│    ├─────────┼─────────────────┤
│    │其他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室內加油站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
    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
    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之相關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二項第三款之「五種」應為
「第五種」,爰修正之。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製造、處理及儲存場所與危險物品之理化性,應選設第一種
    至第三種滅火設備,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範,明定選
    設固定、移動或泡沫滅火設備,爰訂定第一項。
三、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於火災初期即可以簡易滅火設備滅火,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
    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範,明定應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但製造及一
    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設有固定式滅火
    設備、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
    設備二具以上或室內加油站設有第五種滅火設備者,不受此限,爰訂定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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