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
    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
    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
    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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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7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有收容需維生器材、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等場
    所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避免延誤報案致生重大火災事故,並確保能將火災訊
    息以迅速確實的通報方法通知消防機關,以利及時應變及降低火災損害於最低限
    度,經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醫院等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
    災通報裝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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