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4 條
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但與
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第四種滅火設備檢討有效防護之基準,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
    十,明定第四種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