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
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
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為因應自走式避難梯等新型器具之發明,使法令更完備,增列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
可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爰修正條文。
85/03/13
一、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實務需求,增列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
    生障礙時,得減免設置之但書。
二、刪除第二項,併於第三編統一訂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