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7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
    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
    尺以上者。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
    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
    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加以修正,限定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場所,
以符設置原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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