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2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
    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及放
    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
    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
    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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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目、第二十四之一目及參考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六條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一點之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放射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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