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消防法第六條業經  總統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一二三一四一
號令修正公布,其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修正。
93/04/06
條文未修正。
85/03/13
本條依據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修正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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