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4 條
探測器應依裝置場所高度,就下表選擇探測器種類裝設。但同一室內之天
花板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以平均高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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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未滿四公尺    │四公尺以上  │八公尺以上未│十五公尺以│
│場所│              │未滿八公尺  │滿十五公尺  │上未滿二十│
│高度│              │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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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分佈型│離子式局限│
│器種│差動式分布型、│、差動式分布│、離子式局限│型一種、光│
│類  │補償式局限型、│型、補償式局│型一種或二種│電式局限型│
│    │定溫式、離子式│限型、定溫式│、光電式局限│一種、光電│
│    │局限型、光電式│特種或一種、│型一種或二種│式分離型一│
│    │局限型、光電式│離子式局限型│、光電式分離│種、火焰式│
│    │分離型、火焰式│一種或二種、│型、火焰式。│。        │
│    │。            │光電式局限型│            │          │
│    │              │一種或二種、│            │          │
│    │              │光電式分離型│            │          │
│    │              │、火焰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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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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