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6 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 (座式操作
    者,為零點六公尺) 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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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款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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