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6-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
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
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
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
    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
    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主要出入口。
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
    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
一勒克司(l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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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標示設備燈具尺度及光度分級之修正,並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
    條之三,爰整併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
    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條,並修正依場所區分,該等燈具之應採級別及
    光度規範,為強化對避難弱者之避難引導措施,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供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六目使用之場所,其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之
    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其設置規範及啟動、
    停止要件;於第三項明定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樓梯級面或坡道
    表面之照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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