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6-7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一、設置場所無人期間。
二、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三、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四、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
    用之處所。
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
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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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一、本條新增。
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以保持不熄滅為原則,爰明文規範於第一項。該「
    不熄滅」,就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並指符合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一之光度規定;就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須符合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之照度規定。
三、惟基於合理及節能考量,並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爰放寬現
    行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僅容戲院、電影院、劇院等表演場所減光或消燈之規定;
    明文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得依設置場所使用特性
    或環境條件,允許平時減光或消燈之例外規定。爰列為第二項。
四、樓梯或坡道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主要避難路徑,固然應保持不熄滅,惟同樣基於
    合理及節能考量,復參酌日本實務作法,該燈符合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
    ,應得准予減光或消燈,爰明文規範於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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