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
    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
    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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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一百二十七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區分蓄電池集中設置系統與內置蓄電池設備配線之不同,參照八十七年十一月
    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明定蓄電池設
    備集中設置時,燈具與電源間配線不得設插座或開關,爰修正第一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增訂標示設備配線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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