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2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保有必要開口面積:
┌───────────┬──────────────────┐
│種                  類│  開        口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
│索及滑杆              │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    │
├───────────┼──────────────────┤
│滑臺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                      │。                                  │
├───────────┼──────────────────┤
│避難橋                │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
│                      │度以上。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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